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學會”)籌備、組建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籌備組建學會應由發起人向廣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廣州市社科聯”)提出籌備申請;通過廣州市社科聯前置資格審查后,由發起人向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以下簡稱“廣州市社管局”)辦理申請籌備手續。
第三條 籌備學會的條件:
?。ㄒ唬?/span>符合國家頒布的社會科學學科分類的獨立學科,或具有重要研究價值確需組建學會的社會科學應用研究領域(須專家論證證明);
(二)有15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單位會員;發起人中至少有3名以上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
(三)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且該住所必須具有郵政通信可達地址;
(五)有相對固定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六)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七)有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四條 籌辦學會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pan>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二)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廣東”等字樣;
(三)學會加冠字號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義的字號;
?。ㄋ模?/span>不得與已經合法登記注冊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已經受理登記申請的社會組織名稱重名或者無明顯區別。
第五條 必須提交的資格審查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資格審查表、無犯罪記錄證明;
(五)籌建社會科學非獨立學科的學術社團還須提供發起人之外的至少5名具有社會科學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學科專家的論證證明。
第六條 資格審查程序:
(一)廣州市社科聯學會部對籌備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二) 廣州市社科聯主席辦公會議進行復審,對審查通過的出具批準文件;
(三)經廣州市社科聯資格審查同意籌備的學會,持批文向廣州市社管局申請籌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州市社科聯不予批準籌備:
(一)申請籌備的學會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有關法規以及市社聯有關規章的規定的;
(二)本市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學會,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經籌備前約談發現不具備籌備條件的;
(六)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經廣州市社科聯及廣州市社管局批準籌備的學會,應當自廣州市社管局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須在大會預定會期前至少1個月向廣州市社科聯提交籌備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經廣州市社科聯批準后方可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I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話動。
第九條 經廣州市社科聯及廣州市社管局批準籌備的學會,應當在召開籌備成立大會后的15日內向廣州市社管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成立登記,完成登記后方可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實施。